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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2022-05-12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重大举措,对于更好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专班和相关专家深入合肥、宿州等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收集建议等方式,调研了解情况,研究分析市、县及基层单位的有关意见及要求。二是认真起草文稿。注重把握《办法》的核心要义,研究借鉴外省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工作特点,依据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的要求,组织起草《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是积极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征求了16个市、部分县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中小学校和教师家长代表等多方面意见,征求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家成员单位意见,在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省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问责原则、实施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监督、联动问责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实施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有利于推进教育督导工作落实落地,有利于教育督导问责工作推深做实。

  一是分级明晰问责主体。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二是分责任明晰问责对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以及督学、教育督导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予以问责。

  三是分情况明确问责情形。存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具体情形以附件列表呈现。

  四是分类别明确问责方式。明确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以及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具体问责类别及问责方式。

  五是细化规范问责程序。对问责实施过程中调查认定、问责告知、问责意见、问责决定、实施问责、问责公开、复核申诉、资料归档等8个重点环节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注重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和流程。在正式启动问责程序时,下发问责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和申诉处理决定书。

  六是强化实化问责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指导,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要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加强监督并指导问题整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中,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列出问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分析统计本级问责情况、典型案例,并及时将问责清单与问责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相关工作。

  七是加强结果运用。把教育督导问责落实情况纳入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奖惩。问责情况应作为被督导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政策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咨询电话:0551-62812419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553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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