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属高校,省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压实教育督导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问责原则。教育督导问责应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主体。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第三条 问责对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以及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问责情形。被督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存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九种情形;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七种情形;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具体问责情形见附件1)
第五条 问责方式。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具体问责方式见附件2)
存在《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提请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1.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2.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3.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程序
(一)调查认定。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二)问责告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书面告知被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三)问责意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四)问责决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五)实施问责。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由省级以下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处理。
(六)问责公开。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七)复核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八)资料归档。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 问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指导,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中,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列出问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分析统计本级问责情况、典型案例,并及时将问责清单与问责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发现下级教育督导机构辖(属)的单位或个人,须问责而没有问责或问责不到位的,应当督促下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程序予以调查问责。
第八条 联动问责。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
第九条 结果运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把教育督导问责落实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奖惩。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育督导问责情形
2.教育督导问责方式
3.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书、教育督导问责复核决定书、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
| 类别 | 序号 | 问责情形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 | 1 |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
| 2 |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 | |
| 3 | 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 |
| 4 | 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 |
| 5 | 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 |
| 6 |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 |
| 7 | 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 |
| 8 | 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 |
| 9 |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 |
| 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 | 1 |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
| 2 |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 |
| 3 | 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 |
| 4 |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 |
| 5 |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 |
| 6 | 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 |
| 7 |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 |
|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 1 | 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
| 2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 |
| 3 | 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 |
| 4 |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 |
| 5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 |
| 6 | 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
附件2
教育督导问责方式
| 类别 | 序号 | 问责方式 |
| 对被督导单位 | 1 | 公开批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
| 2 | 约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 |
| 3 | 督导通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 |
| 4 | 资源调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 |
|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 | 1 | 责令检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
| 2 | 约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 |
| 3 | 通报批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 |
|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 | 4 | 组织处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 |
| 5 | 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 |
| 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1 | 批评教育。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
| 2 | 责令检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 |
| 3 | 通报批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 |
| 4 | 取消资格。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督学资格或将其调离督导工作岗位。 | |
| 5 | 组织处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 |
| 6 | 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
附件3
教育督导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号
关于对XXXX问责的决定书
第一部分:问责对象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依据
第四部分:问责方式
(本问责决定自X年X月X日生效,如对本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批准单位: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教育督导问责复核决定书
()复决字第号
关于对XXXX问责复核的决定
第一部分:提请复核对象
第二部分:复核事项
第三部分: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本复核决定书一式( )份
教育督导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决字第号
关于对XXXX问责申诉的决定
第一部分:申诉对象
第二部分:申诉事项
第三部分:申诉决定
批准单位:XXX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本申诉决定书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