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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试行)

时间:2022-07-05 作者:佚名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一、依法办学

  1.严禁未经审批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3.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4.严禁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学科类培训。

  5.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6.严禁开设超出《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以外的其余课程。

  二、培训时间

  7.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8.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9.线下学科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培训对象

  10.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1.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队伍建设

  1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3.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4.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15.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16.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其余相关规定。

  五、培训内容

  17.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20.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1.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2.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3.严禁编写不合规培训材料。

  24.严禁选用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培训材料。

  六、收费管理

  25.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6.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27.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8.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29.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30.发票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内容。

  31.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

  32.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3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

  34.不得恶意逃避预收费资金监管。

  七、资金管理

  35.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

  36.严禁资本化运作。

  37.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38.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八、广告宣传

  39.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0.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41.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42.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九、合同管理

  43.不得恶意逃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4.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十、其他要求

  45.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46.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47.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48.严禁侮辱体罚学生。

  49.严禁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50.不得虚假或拒绝填写《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51.不得拒绝培训学员合理合规合法“退课”“退费”请求等。

  52.严禁拖欠教职员工工资。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ywgz/mbjy/202204/t20220422_7352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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