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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1起查处违规组织校外培训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06-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双减”决策部署,各地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违规办学行为,现将其中11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贵港市港北区查处“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2年10月4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港北区教育局在贵港市教育局、公安局指导和协助下,对贵港市港北区育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888号院(通泰.爱丽舍)1幢11号]进行调查发现,该机构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借托管名义,共招收125名学生,收取培训费近32万元,其中未完成课时费8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港北区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的违规学科类培训费8万余元。

  案例二:贺州市八步区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2年10月26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八步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联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贺州市来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八步区鞍山东路9号阳光左岸5栋201号)进行检查。经查,该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艺术类培训机构,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共招收8名学生,收取培训费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八步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及时退还学生家长课时费1万元。

  案例三:河池市宜州区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立项目违规收费”

  2022年11月18日,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河池市宜州区贝斯塔教育培训学校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1月7日,按80—240元/生不等标准,向41名学生代收英语阅读绘本费,收费金额共计7600元;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按56元/生·4个月的标准,向164名学生收取英语APP代收费,收费金额共计91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宜市监退告字〔2023〕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宜市监责退〔2023〕3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限15日内将多收价款16784元退还给缴费者,并向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钦州市浦北县查处“个人违规组织培训”

  2022年11月25日,根据广西“‘双减’随手拍”便捷投诉举报平台线索,浦北县教育局联合市场监督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张黄镇人民政府、张黄镇派出所,对浦北县张黄镇微笑补习班(位于浦北县张黄镇城南市场江滨路43号居民楼二楼)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规招收17名1至6年级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培训,共收取课时费3000余元,其中未完成课时费1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检查组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妥善办理退费,退还家长课时费1700元。

  案例五:贺州市钟山县查处“无证无照举办培训机构”

  2022年12月21日,根据广西“‘双减’随手拍”便捷投诉举报平台线索,钟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人员对“钟山县尚品书法”〔位于钟山县北门江南路(县幼儿园旁)某幢自建房一楼〕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和未经设立登记情况下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共招收10名学生,收取培训费105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钟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及时退还学生家长缴纳的全部课时费10594元;三是在钟山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黑名单公告。

  案例六:南宁市上林县查处“假注销真运营”

  2023年1月5日,上林县教育局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广西飞梦教育培训学校(原注册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北回归大道11号恒达东郡3号楼二层)在已被注销和回收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上林县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下达《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办学;二是退还学生家长学费3.2万元;三是约谈该学校法定代表人并予以警告。

  案例七: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查处“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3年1月7日,根据“广西‘双减’随手拍”便捷投诉举报平台线索,西乡塘区教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南宁市优学校外服务托管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26号第2号综合楼第四层第411号房)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自2022年12月起,共为15名学生提供英语、数学等课业辅导,违规收费5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西乡塘区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学费5250元;三是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予以警告。

  案例八: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查处“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3年2月2日,根据广西“‘双减’随手拍”便捷投诉举报平台线索,西乡塘区教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北清校外服务托管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北面秀园三里路沿线安装公司围墙边1号房屋304、305、306室)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自2023年2月起,共为5名学生提供英语、数学等课业辅导,违规收费2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西乡塘区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学费2100元;三是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予以警告。

  案例九:桂林市七星区查处“无证无照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023 年2月3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七星区教育局联合漓东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漓东所对“桂林市七星区智多星教育”(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山庄55栋) 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和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活动,其中现场授课学生36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桂林市七星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课时费3.7万余元。

  案例十:崇左市宁明县查处“在职教师违规参与校外培训”

  经宁明县教育局日常工作排查发现,在职教师陈某自2019年暑假起,挂任敏学培训中心机构员工,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有偿补课,共招收学生105名,累计收取补习费766730元,其中未完成课时费312050元。2023年2月13日,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宁明县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给予在职教师陈某降低岗位等级(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课时费312050元;三是收缴其违纪所得454680元。

  案例十一:来宾市兴宾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

  2023年3月17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兴宾区教育体育局协调兴宾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往来宾市万合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来宾市东南四路一巷8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学科类办学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书法培训活动,共招收11名学生,收取培训费770元,其中未完成课时费3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执法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培训行为;二是退还培训收取的全部费用770元。

  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校外培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培训公开曝光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始终保持整治违法违规校外培训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要针对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校外培训行为,通过自查自纠、明察暗访、集中曝光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同时认真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以本次有关通报案例为镜鉴,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强化教师纪律约束,自觉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66387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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