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安徽省委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为方便广大高校及毕业生准确理解我省高校优秀毕业评选认定办法有关内容及要求,我们针对可能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现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和出台新的评选认定办法?
答:一是进一步强化激励作用。《安徽省普通高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于2004年11月制定印发,2005年开始评选工作。我省高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开展16年来,每年均有数千名毕业生荣获“品学兼优”荣誉称号,在促进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热情,培育昂扬向上、身心健康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职业观、就业观等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二是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好做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多数省份均组织开展了普通高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认定工作,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十九条提出:“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提出:“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问:新的评选认定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新评选认定办法主要包括评选对象和比例、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奖处办法和附则等五部分,既与原来的全省普通高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相衔接,又力争体现评选认定工作的时代性、规范性、程序性和严肃性。
问:评选认定对象和比例是多少?
答:评定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含高职)生毕业生。各高校按照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含高职)生毕业生总人数的4%、3%、3%的比例,评选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人选。要严格坚持评选比例要求,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及人数互不通用。其中,专科(高职)生毕业生的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到3%。
问:评选认定的名称有什么变化?
答:评选认定名称由原来的“品学兼优毕业生”调整为“优秀毕业生”,其原因是优秀毕业生称号更适应新要求新形势,涵盖内容更全面更准确。
问:评选认定的工作程序是什么?对高校提出哪些工作要求?
答:评选认定办法规定了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院系推荐的人选对象)--院系审核--学校评选上报--省教育厅等部门认定的基本程序。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严格规范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各高校评选推荐名单,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问:评选认定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评选条件按基本条件、优先条件、直接推荐条件分类分层表述,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学业成绩等硬性条件,内容与结构更加合理规范。评选条件突出体现了全国教育大会关于五育并举的要求,体现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学生评价的指导性意见,体现了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积极参军入伍等方面的引导性要求,也体现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精神。
问: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哪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的条件?
答:优秀条件包括: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具体项目及条件要求由各高校确定。
问:优秀毕业生可享受哪些奖励和荣誉?
答:评选认定办法明确:一是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二是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高校优先推荐。三是高校可结合实际,对省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四是省主管部门及高校积极宣传省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起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良好效果。
问:本评选认定办法何时施行?
答:评选认定办法从我省普通高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工作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