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1号)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区启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2022年度立项建设单位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目标
遴选并支持20所左右中小学校打造成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形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浓厚氛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当地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增进中华文
化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坚实基础。
二、遴选范围
全区各市县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的条件和基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富有成效的中小学校。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2021年11月20日前,全区各地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自愿申报,填写《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申报表》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分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教育局审核遴选,设区市教育局择优推荐。设区市教育局在上报材料前须在本辖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我厅。
(二)材料初审。我厅对各设区市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议。我厅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立项建设单位建议名单。
(四)确定名单。我厅审定建议立项建设单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五)经费支持。入选2022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的学校,由我厅按每校不低于20万元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做好本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教育局将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连同Word版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厅民族教育处电子邮箱:mjc@jyt.gxzf.gov.cn。
(二)有关高等学校所属的中小学校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版,连同Word版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厅民族教育处电子邮箱。
(三)各申报学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推荐遴选资格。请各市县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联系人及电话:覃其文,0771—5815195。
附件:1.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立项申报表
2.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分表(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